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
高等教育学专业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学位获得情况: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学历教育、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已发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或有专著,或有获部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4)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正式认证书方可参加报名。
4.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附件一: 南京大学2016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信,下载地址:http://grawww.nju.edu.cn/943/list.htm);
三、招考方式
2016年度我院仍延续以往普通招考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普通招生方式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按照“宽口径、厚基础”的选拔人才方式,实行按学科、专业统一招生的办法,初试科目按学科、专业统一设置,导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加强复试,择优选拔。
初试科目以《南京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包括:外国语、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三小时。其中,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必考,政治理论为同等学力人员必考科目(考试内容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免考。
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我院自行确定并于2016年2月中旬对外公布,届时请考生们查看我院网站上公布的2016年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生招生复试方案。
复试形式可笔试、口试或者其它必要的测验。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还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名称会公布在我院的复式方案中)。
四、报名程序
1. 网上报名。
凡报考我校博士生者(申请考核方式和普通招考方式)均须先参加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1月5日-11月25日),上传照片并通过网上银行交纳报名考试费。报名交费后,一律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2. 寄送材料至研招办。
网上报名后,凡涉及到以下四种情况的考生,须将下列指定材料在2015年12月10日前(以寄出邮局邮戳为准)寄送到鼓楼校区研招办(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邮编:210093)。
(1)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提交由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盖章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登记表”。
(2)同等学力考生,提交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报考专业领域的核心期刊论文或专著或省部级以上奖励证明的复印件。
(3)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书复印件。
(4)南京大学的教职员工,提交由人力资源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盖章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3. 寄送材料至院系。
我院的复试方案公布后,考生们可根据方案的要求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如下材料交到(或邮寄到)我院办公室:
网上报名生成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由报考专业相关的教授签字封口的专家推荐信,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复印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复印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复印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考生还可向报考院系提供能证明自己学术能力的材料,如: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硕士论文等材料,这些材料也将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邮寄地址:210093 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1911院办 王老师收。办公室电话:025-83686057
五、考核及考试程序
初试时间: 2016年3月12-13日
复试时间:将于2016年2月中旬公布在复试方案中。
考试地点:南京大学(初试安排以准考证和研究生院主页为准,复试安排以相关院系通知为准)。
初试验证:考生在参加初试时需要给监考老师查验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原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原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复试验证: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须给院系查验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以及往届生的硕士学位证原件、应届生的学生证原件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原件、同等学力考生的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六、其它注意事项
1.2016年全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实行一次性招生(秋季入学)。入学时间为2016年9月。
招生目录中列出的招生人数为院系招生基准规模,包括硕博连读及直接攻博招生名额。关于导师在本年度即将招收硕博连读及直接攻博考生的情况,请各位考生在报考前咨询报考院系或导师。
2.为保证培养质量,提高科研效率,鼓励考生报考非定向博士生,规定:每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一名定向就业博士生(不含特殊计划);兼职导师需与指定专职导师联合招生,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一名博士生;每位导师仅可以招收一名特殊计划考生,每位考生最多只能选择一种特殊计划报考;特殊计划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考生须慎重选择导师报考,网上报名结束后,报考导师不得更改。
3.考生报考类别有两种: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人事关系不离开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定向就业类别(在录取环节,南京大学将与考生所在单位签定协议);人事关系离开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只能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
报考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向考生所在档案单位调取档案。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如果被我校录取,我校须和考生所在工作单位签定定向协议,因此,该类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或签定有关协议,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4.为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南京大学承担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任务,招生计划数约40名(具体计划数以教育部实际下达为准)。将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招生办法,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将分别划线,汉族考生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当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人数的10%。由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推荐报考,拟录取者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和地区工作,服务期为8年。我院可接收“西部计划”考生。
5.为提高高等学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使其在管理和教育教学领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较高的实际研究和实践创新能力,以适应我国教育发展对高层次实践性人才的迫切需求,南京大学从2010年开始招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Ed.D.)研究生。详情请参阅我院网站。
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教育博士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学制4年。
7.南京大学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1.44万每生每年)及“学业奖学金”(最高金额1.6万每生每年);教育部向博士生设立“国家奖学金”(最高金额3万每生);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还可申请“提升计划”项目奖励,最高额度为8万元/生;此外,学校还设有冠名奖学金和“助教、助研、研管”岗位(具体可查询网址http://grawww.nju.edu.cn/932/list.htm)。优秀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将远高于学费标准。
8.博士考生提供的所有报考材料均应属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试、入学资格和学籍。报考博士生所需的报名考试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9.我校不出售往年试题,不指定参考书,不办考前辅导班。如有不法分子在报名后发送有关辅导班报名、兜售真题及答案的欺诈讯息,请考生自觉抵制。
附:2016年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学” 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 ***码、名称及研究方向 | 人数 | 指导教师 | 考试科目 | 备注 |
| 012 教育研究院(83686057) | 8 |
|
| |
| | | |||
| | | ①1101 英语 或 1102 俄语 或 1103 日语 或 1104 德语 或 1105 法语②2218 高等教育理论与方法③3315 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 | 复试形式:1.笔试(专业方向);2.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综合)。 | |
| | 张红霞 | ①1101 英语 或 1102 俄语 或 1103 日语 或 1104 德语 或 1105 法语②2218 高等教育理论与方法③3315 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 | | |
| | | ①1101 英语 或 1102 俄语 或 1103 日语 或 1104 德语 或 1105 法语②2218 高等教育理论与方法③3315 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 | | |
| | | | |
